根據國務院制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,公安部頒布《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,按照《條例》和《規定》要求,公共娛樂場所應采取如下措施。
(1)全面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,明確各級人員消防安全職責,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經常檢查,狠抓落實。
(2)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在三樓以下建筑物內,建筑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二級。
(3)經核準設置在地下建筑、三樓以上或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,應當符合特定防火安全要求。
(4)應采用不燃、難燃燒材料進行裝修,局部采用可燃材料的,應作防火處理。
(5)電氣線路、用電器具應請電工安裝,電氣應穿管敷設,不得超負荷用電和擅自拉接電線。
(6)安全出口數量、疏散寬度和距離,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。不得設置門檻、臺階,疏散門應向外開啟,不得采用卷簾門、轉門、吊門、側拉門和影響疏散的遮擋物,嚴禁將安全出口門堵塞、上鎖。
(9)認真履行建筑消防審核、竣工驗收、消防安全檢查和治安、文化部門的有關審批手續。
(10)嚴格核定場所人員容量,不得超員。
(11)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。